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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炉的安装应当由锅炉安装资质或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单位完成。
石油化工装置的加热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并靠近消防通道,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加热炉与其他明火设备宜集中布置;
(3)加热炉可按炉子中心线对齐,并成排布置。两座加热炉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m;
(4)采用机动吊装机具吊装炉管时,应有机动吊装机具通行的通道和检修场地;对于水平布置炉管的加热炉,加热炉的一侧应有炉管抽出的检修场地,检修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管长度加2m
(5)加热炉外壁与检修道路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设有蒸汽发生器的加热炉,汽包宜布置在加热炉的顶部或邻近的构架上;
(7)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8)当加热炉有空气预热器、鼓风机、引风机等辅助设备时,辅助设备的布置应不妨碍其本身和加热炉的检修;
(9)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2.5m,当在加热炉与设备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