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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暂行标准(一、二、三类)
一类集贸市场改造升级标准
一、适用范围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政府,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管委会所在镇(街道)范围内面积平方米以上或上述范围内面积平方米以下但有较好改造升级基础的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是指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
二、规划建设要求
市场改造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实施改造升级的市场用地及其功能必须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如涉及建筑结构的改建、扩建、重建,还必须经住建部门审核批准。
三、基础设施要求
(一)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米,宜单设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楼层式(多层经营)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由通道中央向两边排水沟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市场内墙和天花应涂刷具备较好防火、防潮、防污性能的涂料,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置停车场,原则上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地面应硬化、划线。
(四)给排水设施
1.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应符合国家GB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高压冲洗装置。
2.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并设防鼠隔离网或四防装置。次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3.水产、畜禽肉类、蔬菜和冰鲜等湿区市场柜台外侧或内侧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厘米,深度宜为3-5厘米,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厘米)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五)供电设施
1.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2.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3.水产区域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4.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5.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x。
(六)通风设施
1.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宜按实际通风情况适当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平米安装不低于2千瓦,平米以上每增加平米相应增加功率瓦的标准配置。
2.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3.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七)卫生设施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具体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参照二类标准建设。
2.市场应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场内通道应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分类、加盖的垃圾容器。
3.活禽销售宰杀区应配备相应的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落实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做好相关无害化处理记录。
4.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八)消防设施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体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安全疏散设施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并确保上述设施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
(九)冷藏设施
1.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2.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冻柜,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
四、经营设施要求
(一)市场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活禽、百货等商品大类分区,并合理布局各档口。
(二)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严格分开,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米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应在10米以上。
(三)市场内每档台面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档口台面使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柜台立面贴抛光砖;柜台高度宜为70-80厘米,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厘米,台面尺寸宜为长-厘米,宽80-厘米。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米。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不锈钢沥水架等专用器具。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应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约20厘米。
4.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从事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5.熟食(包含烧腊)档口: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参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6.活禽宰杀档口:允许设置活禽经营区的市场应符合《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和《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活禽经营区应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开,且每一活禽档口的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配备独立的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存放活禽应使用不锈钢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
五、管理设施要求
(一)办公设施
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箱、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二)服务设施
市场应设立广播设施、导购图、公示宣传栏、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价格行情显示屏,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三)计量设施
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四)治安设施
市场应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五)检测设施
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每日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六、有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管理
1.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猪肉类必须从具备相关资质的定点屠宰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2.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3.禁营项目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4.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卫生管理要求
1.环境卫生
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的要求。
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2.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3.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的有关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市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切实做好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应按照《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设立微型消防站,其他市场应组建志愿消防队。
(四)其他要求
在做好硬件改造升级的同时,市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从制度、质量、证照、价格、计量、服务、信用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张贴有关尊德守礼、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宣传标语,使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七、其他
(一)本标准仅适用于第一点“适用范围”所提及地区年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
(二)本标准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类集贸市场改造升级标准
一、适用范围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政府,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管委会所在镇街范围内面积平方米以下或上述范围内面积虽在平方米以上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一类市场标准改造升级的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是指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
二、规划建设要求
市场改造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实施改造升级的市场用地及其功能必须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如涉及建筑结构的改建、扩建、重建,还必须经住建部门审核批准。
三、基础设施要求
(一)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市场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米,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由通道中央向两边排水沟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市场内墙应重新涂刷,内墙宜贴墙砖,高度不低于1.5米。
(三)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置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划线。
(四)给排水设施
1.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2.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并设防鼠隔离网或四防装置。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3.水产、畜禽肉类、蔬菜和冰鲜等湿区市场柜台外侧或内侧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厘米,深度宜为3-5厘米,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厘米)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五)供电设施
1.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2.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3.水产区域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4.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5.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x。
(六)通风设施
1.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平米安装不低于2千瓦,平米以上每增加平米相应增加功率瓦的标准配置。
2.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七)卫生设施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具体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参照二类标准建设(市场周边米范围内有公厕的除外)。
2.市场应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场内通道应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分类、加盖的垃圾容器。
3.活禽销售宰杀区要有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4.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八)消防设施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体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安全疏散设施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并确保上述设施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
四、经营设施要求
(一)市场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活禽、百货等商品大类分区,并合理布局各档口。
(二)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严格分开,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米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应在10米以上。
(三)市场内每档台面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档口台面使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柜台立面贴瓷砖;柜台高度宜为70-80厘米,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厘米,台面尺寸宜为长-厘米,宽80-厘米。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米。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应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约20厘米。
4.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从事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5.熟食(包含烧腊)档口: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参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6.活禽宰杀档口:允许设置活禽经营区的市场应符合《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和《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活禽经营区应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分开,且每一活禽档口的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配备独立的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存放活禽应使用不锈钢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
五、管理设施要求
(一)办公设施
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箱、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二)服务设施
市场应设立广播设施、导购图、公示宣传栏、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价格行情显示屏,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三)计量设施
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四)治安设施
市场应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五)检测设施
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有条件的市场可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六、有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管理
1.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猪肉类必须从具备相关资质的定点屠宰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2.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3.禁营项目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4.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卫生管理要求
1.环境卫生
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的要求。
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2.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3.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的有关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市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切实做好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应按照《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设立微型消防站,其他市场应组建志愿消防队。
(四)其他要求
在做好硬件改造升级的同时,市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从制度、质量、证照、价格、计量、服务、信用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张贴有关尊德守礼、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宣传标语,使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达到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七、其他
(一)本标准仅适用于第一点“适用范围”所提及地区年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
(二)本标准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类集贸市场改造升级标准
一、适用范围
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及其他市场。
市场是指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及其制品等。
二、规划建设要求
市场改造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实施改造升级的市场用地及其功能必须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如涉及建筑结构的改建扩建重建,还必须经住建部门审核批准。
三、基础设施要求
(一)采光和空气质量要求。市场要自然通风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自然通风采光不足的应增设照明及通风设施。
(二)地面建设要求。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市场内有排水沟,保持市场整洁卫生、无积水。
(三)场内墙身建设要求。市场内墙身及立柱应重新粉刷。(四)供水、用电要求。供水、用电设施要完善,重点摊位应有独立的水电设施和统一的照明灯具。需要设置电插的摊档,线路应明铺,并做好防漏电、防人禽触电的措施。(五)排水、排污要求。下水通道要修复和清理垃圾,市场排水保持通畅。(六)消防要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体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安全疏散设施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并确保上述设施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
(七)公厕设置要求。市场内或市场周边应设置公厕,但市场内公厕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八)车辆停放要求。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实际情况相应设置停车场。
四、经营设施要求
(一)经营布局要求。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米;活禽类档口必须与其他经营区完全隔离;活禽屠宰要设独立屠宰间;烧腊及其他熟食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禽畜。可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二)摊档台建设要求。市场内设置的所有摊档台平面要整齐划一,可用水磨石铺设。摊档台立面贴瓷砖,档台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凸设施,高度不低于10厘米,鱼、冰鲜、家禽档边缘加不低于20厘米的挡水玻璃;肉档台面可加聚丙烯塑料板或原木板,但不能高于台面的外缘凸边和飘出台面。(三)摊档台面积要求。市场内摊位每档台面在1.2平方米以上。(四)烧腊档要求。烧腊档必须设置售卖间,设置防蝇和降温设施(保持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五)熟食档要求。熟食售卖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要有专用玻璃柜,不得露空售卖。(六)半成品档要求。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五、管理设施要求
(一)公用设施要求。市场内必须统一设立营业执照悬挂栏、食品安全公示栏、宣传栏、公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
(二)购物指引要求。市场内必须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档(店)号牌,市场内应设价格公布牌。(三)检测设施要求。市场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室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加强食品检测。
(四)环境卫生要求。场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人进行保洁,市场开办者在场内配置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搭挂、乱张贴、乱涂写,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熟食销售及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的有关规定。
六、有关管理要求
(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市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档案,切实做好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其他要求
市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商品管理和卫生管理,从质量、证照、价格、计量、服务、信用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张贴有关尊德守礼、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宣传标语,确保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上档次。
七、其他
(一)本标准仅适用于第一点“适用范围”所提及地区年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
(二)本标准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
《肇庆市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暂行标准(一、二、三类)(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惠州市及深圳市的集贸市场改造升级标准,我局草拟了《肇庆市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暂行标准(一、二、三类)(第一稿)》(下称《暂行标准》),由于部分标准涉及如“卫生设施”等专业内容及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内容描述不一定准确、完善,且“管理设施要求”和“有关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与较多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高度相关,为使硬件改造升级更有利于服务监督管理,避免与部门监督管理脱节,“市市场标准化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5月2日发文征求各有关成员单位(部门)意见,依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截至5月4日12时,共收到市公安消防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物业管理服务总站等4个单位的修改建议,经认真对照研究,采纳了市公安消防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所有修改建议,采纳了市物业管理服务总站绝大部分的修改建议,对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提出的“停车场建议不宜硬性规定在市场内设置”的建议,我局认为一类市场面积较大,相应配套要求较高,应配套必要的停车场,二、三类市场可不作硬性要求。综合各单位意见后,我局修改形成了《肇庆市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暂行标准(一、二、三类)(修改稿)》。现就《暂行标准》有关内容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标准》的文本基础
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为9年制订,距目前已接近10年,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目前的改造需求;惠州市的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标准为年在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基础上更新修改完善,而惠州市的经济体量、集贸市场规模和消费水平等方面情况,相对深圳市而言更接近我市实际情况,且惠州市集贸市场的改造升级效果明显。鉴于以上原因,选取《惠州市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设标准》作为文本基础。
二、《暂行标准》的主要内容
《暂行标准》按场地面积和客观条件等情况分三类拟定集贸市场改造升级标准,一类为各县(市、区)辖区内“面积平方米以上或上述范围内面积平方米以下但有较好改造升级基础的室内集贸市场”;二类为各县(市、区)辖区内“面积平方米以下或上述范围内面积虽在平方米以上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一类市场标准改造升级的室内集贸市场”;三类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贸市场及其他市场”。
三类标准分别明确“适用范围”“规划建设要求”“基础设施要求”“经营设施要求”“管理设施要求”“有关管理要求”和“其他”7大方面内容,细化了各项内容的具体建设要求和标准。
肇庆市商务局
年5月4日